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在哪儿领取退休待遇?

倪全真 来源:柳州人社
导读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遵循户籍优先,从长从后原则,按以下步骤来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第一步,看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遵循“户籍优先,从长从后”原则,按以下步骤来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第一步,看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步,看缴费年限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分下面三种情况:

1.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事例分析

01

某广西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5年后,又在上海参保缴费12年,最后在广西参保缴费3年,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广西。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因此在广西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02

某广西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5年,在上海参保缴费9年,再在广西参保缴费3年,后又在上海参保缴费3年,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上海。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最后参保地在上海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9+3=12年),因此在上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03

某广西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15年,在上海参保缴费9年,再在广西参保缴费3年,再在上海参保缴费3年,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上海。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最后参保地在上海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9+3=12年),因此在上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04

某广西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15年,在上海参保缴费9年,再在山东参保缴费5年,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浙江。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最后参保地在山东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因此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浙江(15年)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05

某广西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15年,在上海参保缴费9年,再在广西参保缴费3年,再在山东参保缴费5年,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浙江。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最后参保地在山东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因此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浙江(15年)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06

某广西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6年,在上海参保缴费15年,再在浙江参保缴费5年,后在山东参保缴费5年,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浙江。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最后参保地在山东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因此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浙江(5+6=11年)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07

某广西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5年,在上海参保缴费9年,后在山东参保缴费8年,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广西。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因此需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延伸阅读

企业职工的临时账户另有一套“算法”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本人户籍所在省份首次参保时,新参保地将为参保人建立临时账户。临时账户不参与待遇领取地的判断,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可将临时账户的全部缴费本息一并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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