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子女定什么罪(打击出卖亲生子女罪)

樊锦福
导读 大家好,小元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出卖亲生子女定什么罪,打击出卖亲生子女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确立四部门...

大家好,小元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出卖亲生子女定什么罪,打击出卖亲生子女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确立四部门一盘棋的原则,形成合力。

“两高”与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实属罕见。在我的印象中,1992年四部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几个程序问题。四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机构文件,如《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充分保障了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确保办案效果。

《意见》贯彻了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明确规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策划、多次参与、拐卖多人的,或者具有从重、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体现政策。

(三)、明确了立案标准和管辖原则,更具操作性。

《意见》阐明了确定此类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1.总原则:以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为辅;

2.关于管辖的特别规定:对全案难以集中管辖的,可以由拐卖地、中转地、被拐地的司法机关分别对不同犯罪分子实施的拐卖、中转、绑架犯罪行使管辖权;

3.管辖争议的解决:以第一司法机关管辖为准,以主要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机关管辖为辅;

4.解决管辖争议的标准:是否有利于迅速查明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方便起诉和审判。

(4)出卖亲生子女定罪的严格条件。

103010规定出卖亲生子女也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有限制,即主观目的必须是“非法获利”,还规定了推定这种主观目的的严格条件:

1.以生孩子为非法牟利手段,生完孩子就卖;

2.明知对方没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为了敛财而将子女“送”给他人;

3.为了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款项,将孩子“送给”他人;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非法牟利目的的“收养”行为。

(5)处理同一性质行为的方式不同。

003010规定,拐卖妇女、儿童,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通奸,或者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因为《意见》规定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通奸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就有这种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最严重的一种;猥亵、侮辱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所以如果行为人有此情节,必须数罪并罚。

(6)“吸收犯”的情形

《意见》规定: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卖儿童,然后出卖t

003010规定: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妻”“买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罪故意、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其他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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