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男子嫖娼后被加价(将女子杀害后外逃)

凌环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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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元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广东2男子嫖娼后被加价,将女子杀害后外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被告人胡,34岁,黑龙江人,曾因抢劫、盗窃等犯罪多次被判刑。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胡先后4次持尖刀潜入塘沽偏远地区发廊,以嫖娼为名持刀威胁发廊工作人员,起获现金2200余元、手机3部(价值2700余元)。有一次,被害人强烈反抗,胡用尖刀刺向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后将其尸体焚烧。

2008年底,胡第五次作案时遭遇被害人反抗,邻居听到叫声后报警。胡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交代了2007年在黑龙江盗窃一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胡犯抢劫罪、放火罪、盗窃罪。被害人家属对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53万元。

二中院认为,胡目无国法,刑满释放后继续持械入室盗窃,致一人死亡,并焚尸灭迹。胡盗窃数额较大。故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此外,胡放火焚烧尸体的行为属于包庇罪。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放火罪。胡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一审判处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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