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长助理怀孕后被调整为专职教师,被告知产假结束后离职,将学校告上法庭

严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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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校院长助理怀孕后被调整为专职教师,被告知产假结束后离职,将学校告上法庭

4月28日,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兰某与四川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劳动争议案尤为引人注意。该案中,身为院长助理的兰某怀孕后被调整为专职教师,休产假时被告知产假结束办理离职手续。兰某起诉要求学校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6667.9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定,该职业学院在兰某产假期间告知兰某于产假结束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向兰某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6667.97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908.5元。

4月28日,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兰某与四川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劳动争议案尤为引人注意。该案中,身为院长助理的兰某怀孕后被调整为专职教师,休产假时被告知产假结束办理离职手续。兰某起诉要求学校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6667.9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定,该职业学院在兰某产假期间告知兰某于产假结束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向兰某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6667.97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908.5元。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眉山中院表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针对女性特殊情况,对其劳动权益作出的特殊保护。此案例依法打击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院长助理怀孕后被调整为专职教师

休产假时被要求产假结束后离职

2019年9月4日,兰某与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书》,新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月工资5939元,担任院长助理。

后兰某怀孕,2020年3月4日,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未经协商将兰某的岗位调整为专职教师,并将工资标准降低发放。兰某于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休产假。2020年9月1日,校方向正在休产假的兰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兰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24日到期,因兰某处于产假,要求兰某于产假结束即2020年11月28日办理离职手续。

兰某起诉要求校方向其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6667.9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兰某与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工资标准,故应按照员工申请表中载明的每月5939元计算其工资标准。兰某在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应得工资为83146元,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应支付其差额部分即36667.97元。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在兰某产假期间告知兰某于2020年11月28日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应支付兰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908.5元。

学校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并付赔偿金

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向兰某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6667.97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908.5元。

眉山中院表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尊重和社会价值地位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针对女性特殊情况,对其劳动权益作出的特殊保护。

本案劳动者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即调整其岗位、调低其薪资待遇,并在劳动者产假期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例依法打击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该案例也对用人单位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应自觉尊重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具备的社会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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