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人寿保险计划的退保价值是否应纳税

导读 经常发生投保人无法继续其人寿保险单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从资金短缺到市场上更好的替代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单持有人决定退保,则在提取

经常发生投保人无法继续其人寿保险单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从资金短缺到市场上更好的替代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单持有人决定退保,则在提取金额之前了解其税收影响至关重要。这是对捐赠政策的税收待遇的一个内幕。

养老计划是人寿保险单,在单一计划下提供保护和投资的组合。一般而言,非 ULIP 计划称为捐赠计划。它们基本上分为两种类型——有利润的和无利润的。虽然“有利润”计划不时从公司的利润中获得奖金,但“无利润”计划提供有保证的回报并且不参与利润。在这两种养老政策中,有很多变化,例如退款计划、保证计划、养老金计划等。

可征税性

要知道,传统保单的退保价值只有在前两年的保费全额缴付后才可以免税。此外,保单签发的时期也决定了应纳税额。“如果传统寿险保单是在2003年3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签发,则完全免税。如果在2003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之间签发,则退保价值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免税被保险人超过每年保费金额的5倍。如果保单是在2012年4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签发的,只有当保额超过每年保费金额的10倍时,退保价值才会免税,”Taxbuddy.com 的创始人 Sujit Bangar 说。

在某些情况下,退还的金额可以完全征税。Nangia & Co LLP 合伙人 Shailesh Kumar 表示,根据人寿保险单收到的任何款项均应免税,除非因以下原因收到此类款项:

1. 关键人物保险单。

2. 向 LIC 或其他指定的保险公司存款,用于赡养残疾受抚养人,如果该受抚养人先于被评估人。

3. 2003年4月1日之后至2012年3月31日之前签发的保险单,且在保单有效期内任何一年的应付保费超过保额的20%。

4. 2012年4月1日以后签发的保单有效期内任何一年的保费超过保额的10%的保险单(2013年4月1日以后签发的重伤残人寿保险的保单; 80U 节或 80DDB 节规定的疾病或小病,10% 应理解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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