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案例背后的学问

房鸿灵 来源:太平洋保险
导读 为强化交通法制意识,每年的12月2日被国家确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各家执法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

为强化交通法制意识,每年的12月2日被国家确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各家执法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交通事故难以完全避免,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也增多。

考虑到春运以及运输高峰期即将开始,近期,滨海法院发布了三则涉及交强险的典型案例,希望市民能从中学到一些法律常识,在遭遇事故时,冷静处理矛盾、依法化解纠纷。

一、出借没有保险的车辆,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老张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一日,邻居小李外出,老张好心将车子借给他,结果将一名小学生撞伤。法院判决老张、小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评析:我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对自己和他人都尽到一份社会责任。

二、保单生效前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照样赔偿

卢某于今年7月18日14时,投保了交强险。保单注明:7月19日0时,保险合同生效。结果当晚23时左右,卢某驾车将黄某撞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黄某的损失。

法官评析:这份投保单何时生效?如按保险公司的说法,7月18日14时至7月19日0时,这10个小时的时间段内,车辆就出现脱险期,投保人在使用交通工具时将无法得到保障,这违背了交强险保障第三人的基本功能。同时,对保险合同次日0时生效这种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解释说明,因保险公司未尽该义务,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连续发生事故,交强险可以重复赔

老魏货车的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结果,今年4月7日、9月13日两次发生交通事故。第二次事故后,保险公司认为,因在前一次事故中,交强险12.2万元已赔偿光,故拒绝再赔。

法官评析: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为: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很显然,同一保险期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不属于免责的法定事由。此外,交强险是以社会资金转移投保人的风险,带有公益性质,它突出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如按照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赔偿,那么直接受到损害的将是事故受害人,这显然与立法目的相悖。因此,即使发生多次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能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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