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营救落水女儿不幸双双溺亡

曹宏云
导读 又是母亲为救孩子双双溺亡!内蒙古呼和浩特,7月13日下午,大黑河蒙牛大桥水域附近,母女在河边游玩,女儿一不小心意外滑落水中,母亲急忙下...

“又是母亲为救孩子双双溺亡!”内蒙古呼和浩特,7月13日下午,大黑河蒙牛大桥水域附近,母女在河边游玩,女儿一不小心意外滑落水中,母亲急忙下水营救。事发后,救援人员先将母亲营救上岸,但是由于溺水时间较长,医护人员也没能挽回其生命。

随后,女儿也被打捞上岸,但是同样不幸死亡,女儿才12岁。又是一起双双溺亡事件,也同样是母亲为了救溺水的女儿,盲目下水,导致的双双不幸。(来源:极目新闻)

今天上午还报道过上海的一家三口,在长江水域边上玩耍,孩子不幸滑入水中,父母二人为营救落水孩子,下水施救时三人都没能上来。

回到本案,根据目击者描述,孩子先是在路边玩,不小心滑进水里去了,妈妈看到后,也跳了进去,先是救援队赶到以后,看到了妈妈,将妈妈救上岸,医护人员就开始做心肺复苏。

后来消防救援也来了,把孩子打捞上岸以后,孩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这个时候母亲那边也没能挽救回来。

就目前的消息看,本案同样不存在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纯属意外,那二人的家属也没有办法,只能自认不幸。

目前,我国已经全面推行河长制,来加强河流水域的管理,无论大小河流,都会有人负责。也就是说事发河道肯定是有负责人和管理方,如果河道管理部门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会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银行、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果涉及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河道管理方,河道管理方明显属于法条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河道管理者不能证明其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被害人的遇难存在一定的过错,将会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大小要根据其应尽而未尽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多大的关联和程度。

具体到本案,有人说,事发区域的确有装护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因此可以推定河道管理者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地方每年基本都会发生溺水事件,这也恰恰说明了管理者可能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每年都会发生不幸事故,还是没有引起管理方的足够重视,那么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本法条中的行为人,不仅包含第三人、上述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还包含遇难者本人。也就是说即使被侵权人已经死亡,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本人也对损害结果有过错,那么自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就本案而言,12岁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有必要的看护和照顾义务,由于监护人照看不周,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也就是说,事发当时其母亲有照顾其女儿的义务,如果由于母亲的疏忽,一定上导致了孩子的落水,那么母亲也是有责任的,即便其自己也是受损害的当事人。

此外,母亲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下水救孩子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应该有一定的预知和预判能力,明知有危险还继续实施行为的,造成损害的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无论如何,本次悲剧都是不幸的。其实每次悲剧的发生都令人痛惜,尤其是下水施救的父母,或者是见义勇为的第三人,如果发生不幸,都会让人惋惜。

炎炎夏日,是溺水事件的高发期。孩子放假了,户外活动也增多了,家长们更应该格外小心。除此之外,家长们还要多多学习防溺水的知识,以免发生盲目施救带来额外的悲剧。

据世界卫生组织不完全统计,每年全球约有37.2万人死于溺水,可见溺水的安全风险一定不能忽视。尤其是孩子,不要独自去开放的水域及其附近玩耍、游泳等,家长也尽量不要带孩子在危险的水域附近游玩。#母亲营救12岁落水女儿 双双溺亡#

对于本次事件,有人责怪妈妈没有看好孩子,有人说妈妈太盲目下水了,也有人说妈妈下水是出于本能、是无奈,也是唯一的选项。对此,你是怎么看的?欢迎讨论。#话题大发明家##呼和浩特头条#

关注@鬼谷子说法,讲身边小事,品人生百态,说法律知识。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网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