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能参加社保吗?服刑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还有效吗?

蒋凡黛 来源:人社通
导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1号):按照《中华人民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1号):

按照《中华人民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可见,监狱不是用人单位,罪犯也不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桂司通〔2003〕60号)第二点的规定:“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件《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九)项 “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2021年8月31日前,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自2021年9月1日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号)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实施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满后的次月起支付,以后参加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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