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幸了!1死7伤!”7月16日,四川遂宁,一室外游乐场游泳池“垮塌”、“爆炸”,导致游泳池池水流向低处,多名游客被冲走,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人住院治疗。
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随着夏季的到来,由于天气炎热,大人们总喜欢带孩子们到游乐场去游玩,没想到竟然发生这么严重的事故,真是太可怕了。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游乐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从刑事上来说,游乐场在经营期间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人员1死7伤,其负责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该案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呢?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意外事件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后果,关键区别是主观上,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存在过失,而意外事件不存在过失。
本案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看游乐场的游泳池设置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配置救生员,材料是否合格,最后等待应急部门的事故责任鉴定来判断。
第二、根据司法解释,发生重大事故,其单位负责人、股东、直接责任人、安全负责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从民事上来说,游乐场需要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游客和游乐场达成合同服务合同,游乐场本应当保障游客的安全,却不慎发生事故,造成游客伤亡,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游乐场应当赔偿游客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补助金甚至死亡赔偿金。
最后,实际上,各地类似的简易游乐场非常多。因此,该事件提醒各地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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